各教学班: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人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大中专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绵人社办[2014]178号)的要求,我校对《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专项医疗费管理办法》(川医专办[2009]1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希各系部、中心、相关职能处室按照新修订的《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专项医疗费管理办法(修订)》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我校学生医疗保险工作。此前发布的《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专项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自新办法发布之日起作废。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10月22日